post | sidebar | footer

October 4, 2007

立法院黑手伸入央行

如同原文的回應有人說的,接下來就是「中央銀行理事依政黨比例分配」。

「變相」的立法權干涉行政權,在野黨意圖成為央行後面的影子。
把相關業務搞爛,再推給執政黨執政不力。

--
李紀珠提案修央銀法 理監事需立院同意
中央社╱中央社 2007-10-03 13:47

(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日電)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紀珠今天提案修改「中央銀行法」,將中央銀行由現行首長制改為合議制,置理事九人,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,任期九年,成為獨立機關;央行總裁改為「理事會主席」,任期四年,由行政院長指派理事一人出任。

李紀珠(不分區)受訪時指出,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任期將於明年二月屆滿,修法有其急迫性。現行中央銀行法年久失修,且目前理事產生方式、任期及職責內容,已無法因應現今複雜、專業之貨幣政策所需。故提案修法,盼確保央行獨立及專業性,提昇央行貨幣政策品質。

李紀珠提案的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連署完畢,待九日程序委員會排入院會議程後,若無異議,最快本月中可望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。

修正草案明訂,中央銀行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,置理事九人,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;現行規定為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。

理事會成員應包括貨幣、金融與經濟專業之學者及專家;財政部長與經濟部長不再是當然理事。理事會主席由行政院長指派,任期四年,任滿得連任一次。

理事任期九年,每三年三位任期屆滿改選,除首任較特殊,分為三年、六年及九年外,任滿不得連任。理事不得兼任公、私職務,且不得擔任政黨職務。理事持有同一金融機構股份,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。

草案明訂「旋轉門條款」,理事於其離職後三年內,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、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。

修正草案一併將監事產生由原先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,改為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,任期三年。且監事之人選,應具有經濟、金融或會計等相關學識或經驗。

現行條文規定監事職權為,違反本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,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;修正草案改為「提請監察院予以糾正」。

修正草案新增第十一條之一,中央銀行得設貨幣政策諮詢委員會,成員十一人,由理事會指派各類金融機構、農、工、商、消費者等代表及學者專家與財政部部長、經濟部部長、經建會主任委員等官員共同組成,任期三年,負責提供貨幣政策及業務的諮詢意見。

草案還規定,理事會會議議事錄有關貨幣政策部分之要旨,應定期公布。

由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在運作,修正草案修改中央銀行主要任務,刪除「健全銀行業務」,並參酌先進國家,增加「促進充分就業」的目標。

引用 福爾摩沙OrzNews 李紀珠莫作台奸

No comments: